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三通世界货品运输署理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保关检罚字〔2023〕0004号)。
上海三通世界货品运输署理有限公司署理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申报报关单260,第4、5项导热膏,件数:20罐,毛重:22千克,毛重:5kg,申报总价25340美元,完税价格176493.1块钱,经查该两项产品成分含“镓 80-90%”,经实验室判定,归于《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未按规则申报进口查验。
上述行为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查询笔录、风险特性分类判定陈述、当事人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榜首款,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